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内容应包含路线走向及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面结构形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桥(涵)型结构型式、项目投资等。
第十六条 经批复后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0万元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或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条,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
(五)农村公路沥青(水泥)路面工程。
由市交通局指导各县区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上述范围外的项目,可将多个小项目捆绑后,以县或乡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文件需报市交通局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施工单位从业资质要求:一级公路、二级公路路基部分、独立大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施工,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公路、县道及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及中桥工程的施工,须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招标投标活动须由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市公路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专家与业主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形式采用“3+2”或“4+1”模式,即3名工程经济专家加2名业主代表或4名工程经济专家加1名业主代表,评标专家由业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市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应保密。评标结果须在项目所在交通主管部门政务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