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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市管项目和属于农村公路改造规划中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四)招标投标相关事宜报批;

  (五)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登记;

  (六)办理本权限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七)中间质量抽查检验;

  (八)交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县区交通局管理内容:

  (一)各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与乡(镇)和村委会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明确项目业主和责任人。项目业主的确定要有利于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有利于加强项目管理和确保资金安全;

  (三)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照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组织进行勘测设计及报批;

  (五)依照规定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六)办理权限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七)组织施工,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八)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交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九)整理资料归档;

  (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管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市交通局汇同业主组织,缺陷责任期满后报请省公路局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由各县区交通局按规定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

  农村公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和中桥、大桥、特大桥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省、市管理项目的设计由县区交通局组织完成后统一报市交通局审查批复,其余项目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四级以上(不含四级)和大桥、特大桥的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由县区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图、路线横断面图、路基设计表、路面结构图、防护排水工程数量表和构造物结构图。但设计必须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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