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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和农村公路建设办事机构要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方面的课题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工程技术方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应加强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公路修建知识的普及推广,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问题,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建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权限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工作考核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通乡公路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在县区交通局的指导、帮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属农村公路改造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共同组织申报。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积极性,搞好行业指导和督促工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市管建设项目范围:年度计划连续里程10-50公里的新改建四级公路、10-40公里的三级公路、所有二级公路、县道路面改建中10-50公里的弹石路面和10-30公里沥青水泥路面、中型桥梁;通达工程连续里程10-50公里的新改建公路。

  超过市管范围上限的项目和所有通乡油路为省管项目,不足市管项目下限的项目为县管项目。

  第十条 市交通局管理内容:

  (一)安排部署各项目前期工作并随时了解情况;

  (二)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的上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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