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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编号:

  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单位性质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主管部门

 

工 程 概 况

1.建设地址

 

 

 

 

 

2.工程任务

 

 

 

 

 

3.工程规模

 

 

 

 

 

4.工程等级(别)

 

 

 

 

5.工程标准

 

 

 

 

 

6.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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