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名录和范围以水利部规定为准),以及跨省市边界河流(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干流,以及跨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流(河段)上建设对其它区县(自治县)有影响的水工程,其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