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8]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市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加强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以渝文审[2008]9号通知准予登记。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等(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案件标的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别和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市及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第六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复核裁定制度。
第七条 重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受理本级委托机关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负责办理重大、疑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负责办理本市跨区县(自治县)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授权和委派鉴定;负责办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区县(自治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