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九、评标和评标专家
(一)评标活动应遵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在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专业性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四)评标专家按照国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规定由省(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建。
(五)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定标和中标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制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