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严禁出具虚假核查结论。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将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除外),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核查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产品)、证券、现金、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七)在核查工作中,不得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第十八条 核查人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质监局予以暂停核查工作:
(一)不按照核查工作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二)在国家质检总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两次不合格的;
(三)由于核查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质检总局退回企业申报材料的;
(四)由于核查组长未及时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影响许可工作正常进行两次的;
(五)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的;
(六)有投诉核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暂停核查工作期限,一般为1-6个月,具体期限视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核查资格: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二)不遵守核查人员工作纪律,有违规行为的;
(三)在国家质检总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四)由于核查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质检总局退回企业申报材料两次以上的;
(五)由于核查组长未及时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影响许可工作正常进行三次以上的;
(六)无故不参加市质监局安排的核查工作和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