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
(一)核查组长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核查组成员工作分工,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工作。
3.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主持核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4.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开具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5.代表核查组与企业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6.协调核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
7.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如组织抽样、组织将所抽样品送达发证检验部门等。
8.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质监局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员职责
1.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核查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负责分工条款和部门的不合格项的起草,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核查的条款和部门的核查质量负责。
6.听从核查组长的安排,协助核查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三)技术专家职责
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为核查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作核查结论。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质监局建立注册、聘用的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实行核查组长会议制度,不定期交流总结现场核查工作情况,统一核查标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传达有关工作精神。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
(二)如有与被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必须事前声明,进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