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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市质监局组织的培训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向市质监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注册申请。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请注册。

  第七条 市质监局择优推荐审查员,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高级审查员面试,合格后成为高级审查员。

  第八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2份;

  (三)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统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普通本科以上学历;

  (二)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5年以上。

  第十一条 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经年度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新注册的审查员无需年度考核情况),即成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核查组长应由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富有核查工作经验,具有食品专业特长,熟悉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标准、质量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审查员担任。对审查员工作成绩优秀的,经市质监局考核后,确定为核查组长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到市质监局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审查员必须参加市质监局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法律法规、产品审查细则等相关文件学习培训,无故缺席的,不得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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