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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渝质监发〔2008〕55号 2008年4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培训、申请注册、使用、考核、继续教育、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核查人员施行统一的资格管理制度。

  审查员经注册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必须经市质监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核查员教师应按规定取得核查人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核查人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普通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

  (二)取得普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四)具有中等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五年的人员。

  (五)报考人员年龄原则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报考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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