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贷款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隶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建立信息资料台帐,给予贷款,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四)企业贷款由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建立信息资料台帐,提出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批准,由企业按照银行规定的贷款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
六、工作保障措施
(一)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为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局)要专门设立经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绩效综合考核工作。
市、县(区)财政要安排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经费,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要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参加联席会议单位人员名单附后);二是开展好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减低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成本和风险。要培育和发挥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创业能力,从贷前、贷中、贷后三方面直接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跟踪监管,降低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协作,落实部门责任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根据各部门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确保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及其所属县(区)机构,负责对承贷银行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业务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逐步扩大规模,负责贴息资料审核和申报。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贴息资金,做好相关贴息工作,做好对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和财务指导,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方向,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催收工作。
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为全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专项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