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核定的年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内,与承贷银行分期分批办理贷款,各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贷款对象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程序、贷款回收、制度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三)市、县(区)应做好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若发生应收未收或到期未能收回资金的情况,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未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市、县(区)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五)承贷银行按季计算利息,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承贷银行办理的贷款,利息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实,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从专户中支付。
(六)借款人承担的利息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向个人收取,存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
(七)符合中央财政贴息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贷银行计算的利息按季汇总贴息材料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
(八)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核销和风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核销和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应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书)、《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保证书》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后,属城镇的交社区、属乡(镇)的交乡(镇)劳动保障所,由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按隶属报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反担保物明细清单及承贷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企业所在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