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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2.企业贷款的抵押

  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财产作为抵押,用作抵押的财产,其可变现的市场公允值必须在贷款额度的3倍以上。财产抵押以房地产抵押为主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手续,防止重复抵押。

  (三)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3.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于贷款到期前20日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并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可续借1年,续借到期后还需延长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贴息

  1.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对持有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我市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地方财政对开办上述业务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按年给予手续费补助。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凡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和手续费补助按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的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个人贷款凡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从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所属的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6.展期不贴息。

  三、承贷银行

  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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