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保政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云政发〔2006〕47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昆银发〔2006〕7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经办形式

  (一)工作原则

  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滚动发展。

  (二)经办形式

  市财政局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项担保基金,保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最高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贷款信用担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贷款额度,并下达各县(区)借款指标,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分期分批统一向承贷银行办理贷款,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二、申请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及贴息办法

  (一)对象

  1.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

  3.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我市自主创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认定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条件

  贷款申请对象必须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能提供有效证件和反担保措施。

  1.个人贷款保证

  贷款对象必须以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作为保证。保证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与贷款对象同时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对象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从保证人的工资中予以代扣,并转入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人的还贷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