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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医院应当根据条件,设立老年病门诊、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诊疗的优惠措施,为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对10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医院每年对其免费体检一次,属市直的由市人民医院负责免费体检,属县区的由县区人民医院负责免费体检。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给予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机)等,候车(船、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但不包含出租车、直达乡镇的专线车及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七)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敬老、爱老、助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敬老宣传专版(栏);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尊老敬老教育。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保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总台。

  牵头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得强迫农村老年人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购门票进入;属个体私营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票价格优惠。

  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张贴“老年人优先”的标志。老年人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优先办理就医、计价、交费、取药、化验、注射、住院、出院等手续,并免交就诊医院的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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