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验收。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县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要组织县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
5、时间安排。各县区2月底前完成灾后民房倒塌、损坏情况的排查和认定;3月中旬前完成规划选址和各项实施准备工作;5月底前完成民房恢复重建工作;6月底前市组织对各县区完成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检查。
四、资金补助标准和管理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要坚持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地方补助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分散建房倒塌房屋每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损坏房屋每间最高不超过1000元;集中建房按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适当增加补助;无自建能力的可由乡政府委托村直接组织恢复建设。资金来源:一是上级下拨专款,二是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资金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县、乡镇政府建立专账管理,严禁挪用、截留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兑现补助资金。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
五、其他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切实解决灾区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在摸底排查工作中,既要防止虚报浮夸、乱报倒损房屋和建房户数量的现象,又要防止不负责任,怕添麻烦,简单从事的现象,切切实实把这次雪凝灾害造成的倒损房屋摸清、建好,维护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倒房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搞好恢复重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恢复重建相关资料完整无缺,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从2月21日起,各县区每10天要向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灾后恢复重建进度表》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表》。
附表:灾后恢复重建进度表(略)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