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一是强调国家对民房恢复重建只是给予必要的、适当的补助,主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二是消除部分群众对政府补助期望值过高的心理。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根据《贵州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制度》规定,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有关事宜。涉及民房恢复重建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乡镇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包户制度,包户干部要与建房户签订包建协议,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房任务。
(三)实施步骤
1、进一步核对因灾倒损房屋和恢复重建对象,张榜公示重建名单和补助标准。各县区要在前一阶段查灾统计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进一步摸清核实本地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进一步核定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象。各县区核定的恢复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并送市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要将重建户名单、人口、倒塌或受损房屋情况、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建筑结构、竣工时间、责任人和包户干部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规划选址和审批程序。县区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受灾乡镇和有关部门搞好重建规划选址。民房恢复重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受灾地带选址重建住房,特别是对于集中建房点的选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以利于今后防灾减灾。要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既要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要利于防灾抗灾。同时,要将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建筑景观整治、村寨主体建筑风格及整脏治乱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此次民房恢复重建中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集中安置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民房建筑结构原则上以砖(石)混、砖(石)木为主。少数居住在深山区、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建房成本较高的地区,可以建木架房,但必须经乡镇批准同意。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条件较好的重建户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建成投入使用,超出规定面积部份费用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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