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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山市水电产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水电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保政发〔2007〕184号)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风险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含水电站和电网)的相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投资(以责任状形式明确)及工程进度目标完成情况,辖区内工程建设安全控制。

  (二)对市水电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市水电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阶段的指导、督查、协调情况,年度计划投资目标完成情况,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时限落实情况。

  (三)对相关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列入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建项目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情况等。

  三、考核目标

  考核时间暂定为2008-2010年,总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市发电装机规模确保达到160万千瓦,3年新增装机110万千瓦。其中:2008年实现新增装机20万千瓦,2009年实现新增装机40万千瓦,2010年实现新增装机50万千瓦。电网网架更加完善。考核周期为每年1次,考核工作于次年3月底完成。

  四、考核方法

  水电产业考核坚持奖惩结合,实行政府奖励与责任人风险抵押金制度。水电产业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市级主要对装机规模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和概算投资超过1亿元的电网建设项目,其余项目由各县区组织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量由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共同核定,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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