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