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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研究保山市城市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战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思路及规范性文件,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审批。

  2.组织审定以下项目选址

  (1)城市重要地段、重要道路、重要节点建设项目选址。

  (2)工业项目选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组织审定以下规划设计

  (1)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概念规划。

  (2)城镇体系规划。

  (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保山市四县的城市总体规划)。

  (4)分区规划。

  (5)各项专业、专项规划。

  (6)控制性详细规划。

  (7)修建性详细规划。

  (8)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及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

  (9)重要项目(广场、公园、公共事业、绿地)规划设计。

  4.组织审定以下建筑设计方案

  (1)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城市广场、绿地、开放空间周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貌协调区等范围内对周边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各类建筑。

  (3)具有标志性、纪念性的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

  (4)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大体量大尺度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5)其他体量较大的各类建筑。

  5.组织审定重要地段、重要道路及重要节点的公共绿化、亮化方案及大型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方案。

  6.组织审定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计方案。

  7.审定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其他专题研究、选址、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8.协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重大违反《城乡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10.其他指定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筹备市规委会各种会议,组织落实市规委会决定、决议,并及时向市规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2.负责组织规划公示、专家专业技术咨询、规划设计评审等工作,将专家及公众意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3.负责市规委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及市规委会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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