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保政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水平,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民主、科学决策,突出重点,规范运行,提高效率,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为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及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3名。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规委会内设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办公室)和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市规委会专家咨询组)。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有关人员兼任。
市规委会专家咨询组由长期从事规划、建筑、结构、交通道路、给排水、电气、经济、环境、文化等资深专业技术专家教授组成,其中国家、省知名专家教授若干名。专家聘请方式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临时选聘。
第五条 市规委会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