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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正阳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新平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 雷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段学贵 市监察局局长

      赵光坤 市人事局局长

      罗建国 市审计局局长

      徐苏南 市法制局局长

      孙兴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陶晓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

      鲁文明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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