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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指标体系复杂、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决定成立安顺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结束后即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和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的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县(区)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市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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