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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 2008年3月30前,凡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与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维护保养单位要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 2008年4月15日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组织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5月20日)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一个不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查”(即:查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查单位自查巡查工作是否落实;查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要切实做到“七个必须”(即: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单位立即改正或一次性限期整改;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责成单位在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并严格跟踪复查;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尤其对未经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经多次检查督促拒不改正等违法行为,要严处重罚;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按时限、高质量整改完毕;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因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必须落实责任倒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要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考核,明确考核责任。重点考核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维护保养是否到位,日常消防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五、治理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对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彰,积极树立正面典型;对屡教不改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曝光,并立即停业整改。各县、特区、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于5月31日前报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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