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生产、经营、仓库、集体宿舍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场所),员工集体宿舍;
5.人员密集的商务办公建筑、劳动密集型可燃材料生产(加工)车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治理内容
1.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贵州省地方消防标准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长度、耐火极限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确保设施完整好用;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照度、照明时间满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大型、重要场所设置能持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4)营业期间由于防盗等原因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门,必须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5)按二级以上负荷供电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STFL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6)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发布的《无线传输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要求,加快消防新技术的应用,在各类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效解决各类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早期火灾报警问题。
2.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共聚集场所日常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或使用期间保持通道畅通;
(2)涉及消防安全疏散的出口、通道、设备的警示及使用标志保持完好;
(3)定期组织开展员工、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4)治理期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5)建立健全单位档案,明确相关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用火用电管理,认真开展消防检查和巡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活动按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2月25日至4月15日)
1. 2008年2月29日前,全市各大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消防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防火门等重要部位张贴或悬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警示性消防安全标志,并在主要出入口处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 2008年3月20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属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