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经贸委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3.其余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特区、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各县、特区、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特区、区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进行现场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要根据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各企业的总节能量,结合企业节能技改等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分年度节能量目标,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该企业下一年的节能指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暂停对该县(特区、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特区、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