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我市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部门分工协调、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六盘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结束后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技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