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2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劳社部函〔2008〕24)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扩大试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2008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步伐,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解决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各级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扎实,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把握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以大病统筹为主;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坚持自愿参保,家庭缴费,财政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积极稳妥,统筹安排,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状况、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居民参保意愿等有关情况,在周密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确保2008年6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意见、补偿办法指导意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个人缴费征收办法等配套文件,规范试点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