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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任职条件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资格外,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领导和组织监事会日常工作;
  3.签署监事会的请示和报告;
  4.负责监事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专职监事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写作能力,具有从事审计检查的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分工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执行分配的任务、参加规定的工作,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三)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进行推选。但企业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兼职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职责。
  (四)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主席可以聘请特别技术助理。聘请的必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经济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监事会主席特别技术助理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监事会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为1年。经审核批准聘请的监事会主席特别技术助理,对监事会主席负责。
  根据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和安排,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规性问题向监事会主席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监事会工作人员参与监事会的指定工作,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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