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郑州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严格执行有关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7年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通过贯彻落实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查处置我市的闲置土地,全面盘活利用存量建设土地,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清查处置的原则
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以用为先、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一)要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消化和解决闲置土地,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限期开工建设。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严肃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对应收取闲置费的要按照标准收取闲置费,对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针对闲置土地的不同性质、类别、原因,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分类处理。
三、清查处置的内容和范围
清查处置的范围:各单位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闲置土地,包括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
清查处置的内容: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