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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工作环境,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黔建房发〔2003〕125号)精神,现就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和社区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活动的重要平台。其主要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符合本社区居民特点和要求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以保证社区组织工作和居民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三、多措并举,大力解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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