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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作为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我市市管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向我市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人选,向我市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人选。
  (二)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方案,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互通有关情况,转送市领导有关监事会检查报告的批件;
  (五)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善监事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监事任免、调动事宜;
  (七)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监事会的行政保障、技术支持及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事宜。

第七章 企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上述会议决议或纪要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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