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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 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及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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