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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 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本辖区内的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具体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旧城改造区域

  第六条 旧城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支持改造区域和允许改造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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