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调度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履行“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当中去,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协调,统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和各级安委会的协调职能;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监管职能;按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并严格考核奖惩;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各种费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依法赔偿事故伤亡人员等;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狠抓安全专项整治,突出隐患排查治理。
1.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在资源整合中,要同步加强综合技改方案的落实,加强煤矿建设规程的落实,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审查和报批,加强资源环境配套保护,加强整顿关闭矿井的监管执法力度,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强化整合矿井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瓦斯治理方面,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加强瓦斯治理的投入和“三条保障生命线”建设,采取措施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抽放系统的正常使用。积极做好瓦斯监测监控县域联网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用,完成市级监控系统联网。加强煤矿顶板和防治水管理,严格控制顶板和矿井火灾、水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快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建设一批质量标准化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