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五)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六)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以上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 月 20日前)。
各市、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 4 月30 日前报省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 月至 11 月)。
各市、县组织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