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陈子浩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电话:65906532 转 3403、3405;24 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旅游景点(区)及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