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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陈子浩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电话:65906532 转 3403、3405;24 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旅游景点(区)及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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