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交验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及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转诊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诊疗。未经审核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参保个人先自负10%,凭医疗费用结算发票、住院病历、检查单和逐日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试行办法的三级医院标准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本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逐日清单,以示告知、确认,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确认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或家属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指征的,应遵医嘱出院;拒不遵医嘱出院者,自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的第二日起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和湘劳社发[1999]28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 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决算,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 审查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五)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