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县市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市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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