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3.4 市应急总指挥部情况信息和综合协调组进一步调度核实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参与人员、发展趋势以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做工作的情况及效果,提出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持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了解情况,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等工作。
  5.3.5 根据现场态势,市应急总指挥部可视情派出现场处置指导组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5.3.6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迅速采取控制现场的效管制措施;
  (4)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5.3.7 现场指挥部要时刻保持与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将现场情况 、发展趋势、工作效果以及处置措施的请示、报告和有关建议上报市应急总指挥部,并随时接受、传达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5.3.8 现场指挥部由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队,率事件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现场处置指导组参与,组成现场疏导劝阻组迅速深入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1)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
  (2)对确因政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
  (3)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当讲清道理;
  (4)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5.3.9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5.3.10 现场应急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3)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守护重点目标;
  (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6)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5.3.11 在政策法制宣传、现场疏导劝阻工作深入全面细致到位的基础上,在事件主体基本被分化瓦解,现场局势完全被公安机关控制的前提下,现场指挥可根据现场情况,调集足够警力,充分发挥现场突击组的攻坚克难作用,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强行处置,迅速平息事态。
  (1)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冲击警戒线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
  (3)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或聚众械斗、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干线、堵塞铁路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5.3.12 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5.3.13 调动武警内卫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市级、省级主要媒体作适当报告,引导舆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