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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人数较少(一般在100人以下)的上访、请愿或其他群体性行为,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处置的。
  4.预警防控机制
  4.1 预警防控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2 预警防控制度
  (1)健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调查制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建立覆盖面广、纵横交错、传递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严格执行重大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重大群体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公安局。对漏报、迟报、误报和隐瞒不报紧急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主要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城市、街道、社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乡镇、村基层单位要做到一月一排查,县市区两月一排查,市一季一排查,确立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群体及重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即对排出的重点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解决,实行挂牌督办。
  (4)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
  (5)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反馈制度,领导接待来访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6)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由于工作不力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全市公安机关开通110报警服务电话(110、119、122报警电话将逐步“三台合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及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报警;
  (2)上级有关部门的核查和通报;
  (3)相关单位部门的通报;
  (4)新闻媒体获悉;
  (5)其他途径。
  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1)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群众及重点问题建立维稳工作台帐,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分析预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2)建立决策支持系统。针对不同原因、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分类处置预案,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市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3)建立资源数据库。对各级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机制,公安机关、武警内卫部队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数据库管理,以便市应急总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托。
  4.5 预警级别
  IV级(蓝色):有闹事苗头和隐患,问题主要应由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的;
  Ⅲ级(黄色):正在酝酿、有可能引发事端,或正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及时派人做疏导教育劝阻工作的;
  II(橙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已得到初步控制,需要密切注视,进一步做好控制工作的;或虽未达到重大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市声誉、影响较大的或由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群体性事件。
  I级(红色):正在发生的,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
  (1) 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 尽可能消除社会影响;
  (3)尽可能快平息事态;
  (4) 尽可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预案启动条件
  5.2.1 当市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启动本预案。
  5.2.2 在启动本预案之前,县市区要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最恰当的应急行动。县市区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
  5.3.1 市应急总指挥部在接到重大群体性事件预警报告后,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和当地已开展的工作情况;按本预案等级标准确定群体性事件等级,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3.2 市应急总指挥部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等级确定需要启动预案后,下达启动指令。
  5.3.3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总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与指挥部工作,事发地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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