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1.1 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市总指挥部组成
(1)市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一名、第一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一名、新闻发言人一名以及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指导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各组组长由总指挥指定或第一副总指挥替代总指挥指定。
(2)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政法、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分管事件涉及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人由市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小组之间的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由总指挥指定,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
2.1.3 市应急总指挥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跨县市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处置指导组,代表市应急总指挥部直接指导事发县市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6)总结和部署全市年度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7)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9)组织实施本预案。
2.1.4 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政法委: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武警内卫部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市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和市级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委: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6)市公安局:及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和群体事件动态,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调集市内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源和力量对事发地处置工作予以支持;执行市应急总指挥部行动处置决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市国安局:搜集掌握境内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市监察局: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9)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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