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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5 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1.3.6 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1.3.7 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1.3.8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3.9 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3.10 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重大非法聚集活动;
  1.3.11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分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具体抓维稳工作,领导班子和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实行分线联片包干负责。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及时依法妥善处置。
  1.4.2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依法、果断、稳妥地进行处置,力争将事件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4.3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要建立重点问题部门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把本部门应该解决的矛盾推向社会,不能把本级应该解决的矛盾推给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做矛盾化解教育解释疏导劝阻工作,解决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4.4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针对不同形式和不同性质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一般性群体事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和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企图制造事端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证据,坚决依法惩处。
  1.4.5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情况,维护秩序,收集证据,依法打击。要防止轻易将警力推到第一线造成警民冲突,导致矛盾激化。对于需要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凡使用催泪弹、警棍、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闹事群体,必须报经现场指挥批准。在现场维护秩序和参与现场强行处置的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武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人群开枪。
  1.4.6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1.4.7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体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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