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
3.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4.预警防控机制
4.1 预警防控原则
4.2 预警防控制度
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4.5 预警级别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
5.2 预案启动条件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5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7.1 通信系统保障
7.2 指挥系统保障
7.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保障
7.4 资金物资保障
7.5 培训和演习保障
7.6 法律保障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应急结束审批表
9.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9.4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9.5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成员通讯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湖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3.1 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1.3.2 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主干线的;
1.3.3 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1.3.4 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