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项目监管过程中要积极与本辖区地税局沟通信息,定期比对项目合同支付款金额进度和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信息数据,做到项目合同进度、支付款和扣税(纳税)台帐数据与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开具税务凭证记录数据信息核对相符,提高项目税源监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
要认真做好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和动态控制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对“常设机构”(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条件)的判定工作,要针对合同履行进度定期走访企业,及时跟踪监控非居民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等相关劳务活动情况,了解动态信息,以便准确分析判断是否达到或超过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六个月)条件,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及时确定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依法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第三章 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与管理
第九条 由国税机关负责开具的售付汇凭证包括:《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五类凭证(见附件3)。
第十条 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税务凭证,应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同时根据申请开具的税务凭证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要提供双方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扣缴所得税申报表,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按规定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营业税的营业税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要提供双方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