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负责建立工作落实机制,专人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工作,全面开展非居民税收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具体项目税收监管措施;负责本辖区税源调查和信息搜集;可负责本辖区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负责对代扣人、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项目监控管理、税款征收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地要与地税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重大项目主管单位等不同渠道了解掌握税源信息,筛选整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摸清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融资贷款单位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和联系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实施和进展情况,掌握税源项目涉及单位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如工程技术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和工作链条关系及部门负责人、联系人。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
第五条 各地应建立项目管理台帐(附件2),及时登录相关监控内容信息。
第六条 对于每个涉税项目,都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合同资料;
2.判断征免税内容;
3.认定常设机构;
4.弄清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比例、付款期限次数;
5.确认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6.确认税基、应纳税款额;
7.履行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大型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大项目合同监管分析论证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项目结构和合同条款,找出项目结构与税源监控的内在规律和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管措施,以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对属于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培训等相关劳务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对不能自行申报的,可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七条规定,及时向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下达《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定扣缴义务人通知书》,明确指定项目合同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做好扣税(纳税)准备工作,认真履行好扣缴和纳税义务。对外国企业工程承包商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