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下称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49号)规定执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各地需做好发票换版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