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8]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来,50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给我省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报,这一恶劣天气仍将持续数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及灾后复产工作。对此,省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开会研究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同时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灾区灾后复产。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这次强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失大且正值春节临近,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站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克服麻痹心理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灾救灾抗灾减灾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维护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税款、税收票证、征管资料等公共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确保干部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受灾地区灾后复产。做好灾后复产工作,地税部门责无旁贷。为帮助灾区灾后复产,省局对我国现行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明确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因遭受冰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二)对本省资源税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冰雪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地税局会省财政厅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