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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后,并按规定权限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一)新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或者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背街小巷绿化由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临街门面及住户居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和管理好门前绿化。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游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围墙建设商业门面或者在公园搭棚、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负责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树木。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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